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,应具备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。
1、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,并通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使用与操作。
2、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具有管理、检测、维护规程,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。
3、 维护管理人员应熟习系统的原理、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。
4、 维护管理人员每天应对水源控制阀、消防水箱的水位、电源控制柜的电源进行检查,并应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。
5、 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。
6、 应采取措施,保证消防用水不做它用,并应每月对该措施进行检查,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。
7、 消防水箱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的环境、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,更换前应向上级消防部门报告。
8、 寒冷季节设备的任何部位不得结冰,保持室温不低于
9、 每两年应对储水设备进行检查,修补缺损。
10、 消防水箱的玻璃水位计,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。
11、 高压水泵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。
12、 区域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做启动实验,动作失常时应作更换。
13、 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;区域电磁阀的调压螺钉的位置应用红漆点封。
14、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,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;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。
15、 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品,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%,且每种备用喷头的数量不应少于10个。
16、每个参与灭火的细水雾系统,其过滤装置、喷头在火灾后必须进行清洗或更换。